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交附民,155,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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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廖○琪
法定代理人 廖○男
劉○千
被 告 簡祥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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