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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
附民原告 李柏洲
附民被告 張睿秦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196號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改以111年度交簡字第46號為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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