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交附民,22,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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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謝清
被 告 傅睦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睦恩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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