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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謝金舟
訴訟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被 告 鄭世榮
比特音響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介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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