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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張福林
被 告 汪宏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汪宏威與同案被告劉湘臺應(連帶)給付原告張福林新臺幣4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至同案被告劉湘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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