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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鄭力維
李苑伶
陳玉玲
被 告 吳奇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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