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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劉玉堯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被 告 AW000-A109456(真實姓名及送達地址均詳卷) AD000-A110068(真實姓名及送達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則以:伊等尚無侵權行為,自無庸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2人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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