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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
送達代收人:甲 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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