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刑補,3,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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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花欽華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補償決定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準此,刑事補償決定文字同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之本旨者,法院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決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係「刑事補償決定書」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並無影響全案情節及決定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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