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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洪陳素晶
被 告 林宇恩
上列被告林宇恩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66號),經原告洪陳素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鐘 乃 皓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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