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102,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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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成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38、1685、17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成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8、1685、170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經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8、1685、170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38號卷【下稱毒偵卷】第203至206頁、第319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毛重:1.52公克、淨重1.299公克、剩餘量1.293公克)送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查獲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3至29頁、第47至53頁、第95頁);

另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6包(總毛重3.43公克、總淨重1.74公克、總淨重餘1.71公克,聲請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5包)送驗,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查獲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09年北市鑑毒字第117號鑑定書、扣案物照片(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卷第49至55頁、第66至67頁、第71至72頁、第203頁、第205頁)等證據在卷可考,足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該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臻適法。

從而,首揭聲請意旨,除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應由本院予以更正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822號(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38號卷第313頁) 毛重:1.52公克、淨重1.299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剩餘量1.293公克,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晶體6包。
(聲請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5包)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391號(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卷第199頁) 總毛重3.43公克、總淨重1.74公克、3包各取樣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71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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