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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至39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64至65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
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1組,依現行鑑驗方式,均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4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6頁) 驗餘淨重11.0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3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731號卷第91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4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6頁) 驗餘淨重0.0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3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731號卷第91頁) 3 注射針筒 1支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3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24頁)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15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4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20頁) 驗餘淨重0.37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14頁) 5 吸食器具 1組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3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24頁)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字第2111號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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