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232,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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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恬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恬宏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14分前某時許,基於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子彈之犯意,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枝、制式子彈2顆,嗣於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00號鐵皮屋內,於友人吳塵濱、吳塵濠前當場舉槍自盡,經吳塵濱、吳塵濠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扣案之上開手槍經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至子彈2顆均經擊發而失其殺傷力,不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恬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由以111年度偵字第5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

扣案之手槍1枝經送鑑定結果,該送鑑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28日刑鑑字第1108038923號鑑定書附卷可佐,堪認扣案手槍1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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