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24,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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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嘉偉前因施用毒品行為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卷第43頁、本院卷第7至26頁)。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卷第167頁)在卷可憑。

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透明結晶1包。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保字第000438號(見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卷第10頁)。
含袋毛重0.44公克、淨重0.17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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