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昇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94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昇叡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420號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無罪,於民國111年3月17日確定在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無罪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4406公克,取0.0117公克化驗,驗餘毛重0.4289公克),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20號卷第76頁)。
故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000919號)。
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驗前毛重0.4406公克,取0.0117公克化驗,驗餘毛重0.4289公克。
4.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