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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哲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1、17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郭哲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1、17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2.7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9日7時,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警方於當日10時30分,於新北市○○區○○○00000號前,見被告形跡可疑予以攔查,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包(毛重共2.79公克),且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卷〈下稱毒偵緝字第171號卷〉第17頁到21頁、第77到78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份(分見毒偵緝字第171號卷第25到28頁、第29頁、第3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分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1號〈下稱毒偵字第451號卷〉第45頁、第91頁)資料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9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24日釋放出所,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1、17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5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前開㈠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則經聲請人以係在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前所犯,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由,亦併同為不起訴處分,前開不起訴處分業已確定等情,亦有本院裁定、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3個,因所含毒品成分難以盡數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485號;
偵卷第169頁)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偵卷第171頁)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33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1470公克、取樣量0.0017公克、驗餘量0.1453公克) 3.檢體編號:C0000000-0 2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485號;
偵卷第169頁)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偵卷第171頁)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50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065公克、取樣量0.0012公克、驗餘量0.2053公克) 3.檢體編號:C0000000-0 3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485號;
偵卷第169頁)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偵卷第171頁)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87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1.5831公克、取樣量0.0023公克、驗餘量1.5808公克) 3.檢體編號:C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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