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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福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74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福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743號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武士刀1 把,經鑑定係屬管制刀械,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條例所稱列管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準此,武士刀原即屬於該款所明示之管制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743號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2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743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之刀械1 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係單刃開鋒之武士刀,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乙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10日桃警保字第1100042579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張、扣案刀械外觀照片1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24號卷第36至37、3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743號第16頁),足見該扣案物品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舉查禁之刀械無訛,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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