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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昱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111年度偵字第9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與殘渣袋、分裝勺無法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除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外,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且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檢檢察官偵查後,經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111年度偵字第9126號等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前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該中心民國111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士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107頁),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殘渣袋、分裝勺上既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整體即與毒品無異,應認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一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107頁。
2 分裝勺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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