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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禇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五、七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6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釋放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5、7至10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物,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㈠於108年7月1日晚上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居所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108年7月2日凌晨3時20分許,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警查獲,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08年8月14日21時許,在上址居所,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同年月16日到場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於108年11月27日18時許,在上址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與塔城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0之物,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㈣於108年12月28日上午某時許,在上址居所,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因其竊取訴外人蔡之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因發生交通事故棄車逃逸,經警到場處理,在上開機車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被告於109年4月7日偵查中自白,始悉上情;
㈤於109年3月1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07巷,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因另案通緝而在臺北市士林區大北路與小東街口,經警查扣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物,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5月6日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釋放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49號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49號卷第115至120頁、110年度毒聲字第748號卷第123至125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卷第3頁及反面、本院卷第5至129頁)。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2、8至10號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9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8年1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證物袋照片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87至91頁、第93頁、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99至103頁、108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第121頁、第123頁),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殘留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注射針筒1支、附表編號7所示吸食器具1個,為供被告施用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87至89頁),並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沖洗方式鑑驗,分別檢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97頁、第101至102頁),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注射針筒1支、附表編號7所示吸食器具1個與附著其等上面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
揆諸前揭規定,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再扣案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認在卷(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13頁、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89頁),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從而,除聲請意旨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為聲請依據,應予補充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 一 白色粉末2包。
分別實稱毛重0.8120公克(含1袋)淨重0.6230公克、取樣0.0602公克、餘重0.5628公克;
實稱毛重0.427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241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餘重0.2402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128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87頁。
) 二 白色結晶1袋。
實稱毛重0.432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200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19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127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93頁。
) 三 針筒6支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486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2號卷第184-3頁。
) 四 電子磅秤1個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486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2號卷第184-3頁。
) 五 含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620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97頁。
) 六 注射針筒1支(未經送驗)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620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97頁。
) 七 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具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620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97頁。
) 八 白色結晶1袋。
實稱毛重0.317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05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49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220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99頁。
) 九 淡棕色粉末2袋。
實稱毛重0.6650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0.1920公克、取樣0.0014公克、餘重0.1906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221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卷第103頁。
) 十 白色結晶1袋。
實稱毛重0.513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226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225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104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第1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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