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38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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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禹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陳禹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編號1及編號4驗餘淨重為0.6108公克、編號2及編號3驗餘淨重為0.428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驗餘淨重3.38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0.749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在卷足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均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6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晚間9時21分許,因另案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下稱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8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E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E0000000)(毒偵字第1404號第25頁至第29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113至114頁)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前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4月7日傍晚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隔日上午10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毒品咖啡包15包、吸食器3組、磅秤2臺、玻璃球1個、分裝袋53個、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透明結晶體6包、如附表編號3所示白色透明結晶體2包,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39號卷【下稱偵字第7939號卷】第14頁、第5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K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4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K0000000)(見偵字第7939號卷第20頁至第25頁、第28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60頁至第61頁)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亦堪認定。

㈢而被告前開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8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111年6月30日入所執行,而於同年8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前開㈠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後被告未按期完成戒癮治療,遂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字第7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復因係於觀察勒戒前所犯,遂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同前開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2號、撤緩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本院裁定、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87號卷第13至第1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2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亦堪認定屬實。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6包、2包,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報告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12個,因所含毒品成分難以盡數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000886號) 1.臺灣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二)(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編號1、編號4毛重1.1008公克、淨重0.6128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6108公克 ⑵編號2、編號3毛重1.0553公克、淨重0.4303公克、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0.4280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6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000810號)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字第7939號卷第111頁)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3.90公克、淨重3.407公克、取樣0.027公克、驗餘淨重3.380公克) 3 白色透明結晶2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000810號)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字第7939號卷第112頁)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9公克、淨重0.789公克、取樣0.040公克、驗餘淨重0.74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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