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385,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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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

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635號;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04號卷第17頁)。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實稱毛重0.7430公克,淨重0.17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728公克。
4.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110413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4號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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