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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岳錡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71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岳錡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所規定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扣案刀械,經送基隆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進行鑑驗,鑑驗結果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刀械(武士刀)之事實(如附表所示),有基隆市警察局110年6月8日基警保字第1100039293號函暨函附鑑驗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扣案刀械1把(編號2 ,武士刀)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30號卷第32至33頁 ⒉刀刃長度:73cm,刀柄長度:27cm,刀刃不對稱、單面開鋒,認為列管刀械(武士刀) 2 扣案刀械1把(編號25-1,武士刀)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30號卷第34至35頁 ⒉刀刃長度:53cm,刀柄長度:41cm,刀刃不對稱、單面開鋒,認為列管刀械(武士刀) 3 扣案刀械1把(編號25-2,武士刀)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30號卷第36至37頁 ⒉刀刃長度:60cm,刀柄長度:34cm,刀刃不對稱、單面開鋒,認為列管刀械(武士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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