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442,2022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啓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73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啓銘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共200包(詳如附表所示,下稱該批毒品咖啡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例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第3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必屬違禁物,仍應視是否屬於行為已構成犯罪而論,否則尚應回歸行政秩序罰,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批毒品咖啡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鑑定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達9.8%,此有該公司民國110年11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344。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1頁,推估總毛重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而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該批毒品咖啡包既已超過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依法即不得持有,是該批毒品咖啡包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湘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備註 Evil Bear 惡魔熊閃電紫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 200包 111年度毒保字第78號 一、單包毛重5.22公克,淨重4.034公克,鑑驗使用量0.125公克。
二、鑑定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8%,純質淨重0.395公克。
三、推估總毛重958.45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72.526公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