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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
故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連同附表編號1至2、4至5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海洛因4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000199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06號卷【下稱偵506卷】第127頁)。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原編號1至4),合計淨重1.33公克(驗餘淨重1.32公克,空包裝總重2.58公克),純度20.95%,純質淨重0.28公克。
4.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300號鑑定書(偵506卷第17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25包(含外漏於證物袋內,經鑑識人員另裝袋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000283號(偵506卷第191頁)。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白色透明結晶9袋(編號1至7、9、10),實稱毛重7.9960公克,淨重6.2450公克,取樣0.0176公克,餘重6.2274公克。
4.灰色透明結晶1袋(編號11),實稱毛重0.8090公克,淨重0.4550公克,取樣0.0182公克,餘重0.4368公克。
5.白色微潮結晶14袋(編號1-1至1-14),實稱毛重13.1990公克,淨重10.5530公克,取樣0.0529公克,餘重10.5001公克。
6.白色結晶(外漏於證物袋內,無法歸類者)1袋,淨重0.1660公克,取樣0.0094公克,餘重0.1566公克。
7.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1101380號毒品鑑定書(偵506卷第193至194頁)。
3 棉花1袋、玻璃球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1支、分裝勺1支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000923、000924號(偵506卷第183、187頁)。
2.棉花1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分裝勺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1101380號毒品鑑定書(偵506卷第204至205頁)。
4 海洛因2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671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卷【下稱偵1312卷】第208頁)。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白色粉末2包(編號三、四),毛重0.6119公克,淨重0.2084公克,取樣量0.0028公克,驗餘量0.2056公克。
4.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207005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1312卷第210頁)。
5 甲基安非他命2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000670號(偵1312卷第216頁)。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白色透明結晶2包(編號一、二),毛重1.9781公克,淨重1.5598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1.5568公克。
4.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207005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1312卷第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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