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451,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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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217號、21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書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釋放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第217號、第21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㈠於108年7月30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復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10年3月17日10時許,在上開住處,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非他命,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7時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與長元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主動交付而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被告另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6日釋放出所;

而其所為上開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行為,係於被告送觀察、勒戒前所犯,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217號、21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事實,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217號、21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第39頁及反面、本院卷第9至56頁)。

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鑑毒字第268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920號卷第45、16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73號卷第17、46頁、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8號卷第4頁、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卷第5頁),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規定,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一 白色透明晶體1包。
毛重1.19公克、淨重0.98公克、取0.01公克化驗、淨重餘0.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935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8號卷第4頁。
) 二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毛重1.07公克、淨重0.764公克、取樣0.007公克、餘重0.75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620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卷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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