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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宏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令被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滿6個月以上,經該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為合格,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有附表二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先後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及可待因、嗎啡類陽性反應,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令被告自111年1月18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滿6個月以上,經該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為合格,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二鑑定書存卷可查,足證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12只、海洛因1只,因包覆毒品,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
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聲請書雖另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之沒收依據,惟此等條文應係在扣案物品非屬違禁物,而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時方有所適用;
則本件既認前揭扣案毒品屬違禁物,而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即無另行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之必要,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種類 查獲時間、地點 案號 1 108年12月8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號0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於108年12月10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號0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於108年12月10月中午12時3分,在基隆市○○區○○路000號拘提到案,並經同意搜索,在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扣海洛因1包(毛重0.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2包(0.94公克3包、0.95公克1包、0.92公克3包、0.91公克1包、0.93公克2包、1.91公克1包、1.15公克1包)、吸食器(含分裝鏟)1組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2 109年5月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號0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後加熱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09年5月7日晚上9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00巷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 3 109年10月1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經警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新北市○○區○○○○○○社區地下0樓,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尿液送驗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 4 111年1月18日下午2時20分為警採集尿液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1年1月14、15日間某許,在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燒烤吸食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1月17日因另案為警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0樓搜索 111年度毒偵字第608號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書號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袋(含包裝袋1只) 毛重0.5190公克、淨重0.0220公克、驗餘淨重0.0199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卷第61頁) 109年度保管字第19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卷第59頁) 2 白色結晶塊12袋(含包裝袋12只) 毛重12.7470公克、淨重10.4070公克,驗餘淨重10.40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5日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卷第55頁) 109年度保管字第19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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