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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 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他字第1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Jack Wolfskin」商標圖樣之外套壹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五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民國110年12月9日中保二(刑一)字第1100473767號函送之不詳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因無法確認涉案人身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他字第167號簽結。
惟扣案之仿冒外套1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告訴代理人李郁驊佯為買家,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東湖市場內攤販內,向不詳之人購入之扣案仿冒「Jack Wolfskin」商標圖樣之外套(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85號),係未經商標權人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乙節,有卷附該公司110年4月9日飛狼字樣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67號卷第8頁至第13頁、第15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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