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聲沒,5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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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印有STAYREAL商標之帽子陸拾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俊卿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偵續字第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Stay Real商標帽子60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STAYREAL」商標圖樣,係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銳耳公司)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帽子等商品,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竟基於販賣意圖,於民國108年5月8日前某時,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訂購仿冒上開商標之帽子60件,以海運快遞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帽子60件,嗣經臺北港人員於108年5月8日在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海運快遞貨物區,就上開貨物開箱查驗而查悉,並扣得上開印有仿冒商標之帽子60件,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聲請人於110年3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9年度偵續字第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1年3月9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二)扣案印有STAYREAL商標之帽子60件,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此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007號卷第17頁、第27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於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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