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聲沒,58,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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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氏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845號被告陳氏貞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詳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67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6),因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98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845號卷【下稱偵卷】第141至144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

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狀、SAN-X鑑定報告書、SAN-X侵權市值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偵卷第55至65頁、第69至70頁、第73至95頁、第99頁)等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之仿冒物品 數量 備註 1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貼紙 219件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670號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包包 101個 3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筆袋 83個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行李吊牌 101個 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筆記本 27個 6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護照套 5個 7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卡套 454個 8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掛繩 74個 9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鏡子 48個 10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原子筆 21個 11 仿冒哆啦A夢商標卡套 17個 12 仿冒LINE商標卡套 412個 13 仿冒LINE商標鑰匙圈 32個 14 仿冒拉拉熊商標原子筆 33個 15 仿冒PEPPA PIG商標包包 11個 16 仿冒PEPPA PIG商標卡套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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