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聲沒,67,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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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38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圖形(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壹仟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昱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圖形(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1000雙,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故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昱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38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圖形(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1000雙(見110年度偵字第12380號卷【下稱偵卷】第20至21、79頁),未經商標權人日商LINE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照華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110年4月19日照北商字第0045-JPIO號函所附日商LINE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護團隊經理出具之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9至22、25至3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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