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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彩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0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印有「圖形(熊大)」商標之短襪壹仟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彩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印有「熊大」商標之短襪1,000雙,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0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013號卷(下稱偵卷)第60頁至第61頁,本院卷第9頁】。
而扣案之印有「熊大」商標之短襪1,000雙(見偵卷第70頁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002073號扣押物品清單),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日商LINE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書、照華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109年9月2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中譯版、委任書中譯本、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1頁至第43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熊大」商標短襪1,000雙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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