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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6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秀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字第63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110年度保管字第926號)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聲請人於110年7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等規定,以110年度調偵字第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1年7月28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二)扣案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此有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7640號卷第69至81、87至95、101至105、153至159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於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布料34件 2 仿冒美樂蒂商標布料54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布料1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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