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聲沒,77,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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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瑛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瑛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288、1374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於111年度偵字第13740號被告所犯竊盜一案中,其所竊取之公仔2 盒未經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曹君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併請依同法第3項規定,追爭其價額。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竊盜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288、1374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字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至111年度偵字第13740號案件中,被告竊取被害人曹君麟所有之海賊王公仔2盒,被告於事後並未返還被害人,亦無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情,為被告於偵查時所坦認,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2 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物品屬被告於該案中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為免被告坐享犯罪不法成果,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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