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交易,100,2022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發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發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