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交易,24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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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舒婷
被 告 范福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福源於民國111 年2 月2 日凌晨3 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某工地內飲用蔘茸酒後,仍於同日下午3 時許,騎乘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上路離去,嗣於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在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1 段與龍米路1 段00巷巷口為警攔查,經測得其吐氣中所含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本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已於111 年8 月10日死亡等情,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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