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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秀菁
被 告 康宗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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