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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朱琳筠
被 告 簡富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富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19號案件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1年6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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