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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蔡金銘
被 告 吳霏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之0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審交簡字第2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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