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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陳佳雯
被 告 吳玉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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