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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萬順
送達代收人 江可廸
被 告 李登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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