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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周美幸
被 告 彭世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6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世通因本院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60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美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免訴,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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