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交附民,443,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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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許展翊
被 告 吳宜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78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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