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交附民,55,2022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金玉郎

被 告 陳廷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