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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5號
原 告 鹿煥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周婕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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