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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黃淑珍
被 告 謝佳民
元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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