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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銘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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