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銘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志銘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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