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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鳳
指定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 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林曉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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