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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棟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世棟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 年6 月22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另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自111 年7 月29日起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1 年度執規字第3386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服刑,原羈押原因即已消滅,依上說明,其羈押應自111 年7 月29日起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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