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易,437,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幸容
被 告 謝啓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一、判決主文:謝啓仁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謝啓仁與樋野萌以(原名賴銘君,現今已歸化日籍)前係西湖工商觀光科同學,民國110 年6 月2 日晚間,謝啓仁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0 樓之住處內,瀏覽該屆同學在通訊軟體LINE所成立之「75西湖觀丙」群組發言時(群組成員共25人),因不滿樋野萌以討論輝瑞、AZ等疫苗問題,竟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當日(6 月2 日)晚間11時1 分起至翌日(6 月3 日)凌晨0 時13分止,先傳送「…幹你娘ㄟ!是你們這幾個活的太舒服了,再次祝你們講這些意識型態的早日確診!」之留言,繼而在樋野萌以要求其道歉時,接續傳送「我還要跟日本龜子道什麼歉,幹!滾」、「日本狗」、「滾蛋」、「不敢告就是狗」等貶抑詞句,供群組內之其他成員觀覽,而在其他群組成員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貶損樋野萌以之人格與名譽,公然侮辱樋野萌以。

三、證據名稱:㈠告訴代理人廖虹羚律師於警詢中之指述(他卷第225頁);

㈡被告陳述其確有刊登前開事實欄所示詞句之自白(本院卷第88頁);

㈢LINE群組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1 份(他卷第93頁至第179頁)。

四、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有於上述LINE群組為如上內容之發言,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略以:伊當時是在罵日本國跟日本人,並非在罵樋野萌以,伊不知道樋野萌以已經歸化為日本籍,是事後才經同學告知樋野萌以是日本人云云,然觀諸雙方留言,被告係因不滿樋野萌以在該群組內討論輝瑞、AZ等疫苗問題,而先傳送「…幹你娘ㄟ!是你們這幾個活的太舒服了,再次祝你們講這些意識型態的早日確診!」等語句,繼而在樋野萌以要求其道歉時,不僅指名回覆「我還要跟日本龜子道什麼歉,幹!滾」等語(他卷第121 頁),並再接續傳送「日本狗」、「滾蛋」、「不敢告就是狗」等語,是被告前述留言,顯係在針對樋野萌以甚明,此證諸被告使用之「日本龜子」、「日本狗」等不雅字詞,與樋野萌以已經歸化日本之身分相吻合一節,尤為明白,又依一般社會通念解讀,被告傳送之上開詞句內容,有明顯貶抑樋野萌以之意,應不需多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五、論罪科刑:㈠所犯罪名:1.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2.被告多次辱罵樋野萌以,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並侵害同一個被害人之名譽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僅論以1 個公然侮辱罪,即為已足。

㈡量刑事由:1.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並無公然侮辱、誹謗等妨害名譽一類之前科,其素行;

2.此次僅因細故,即率爾出言辱罵樋野萌以,甚且在其他群組成員出言緩頰下,猶出言持續辱罵樋野萌以(他卷第123 頁、第125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不可取;

3.被告犯後不僅始終否認犯行,甚且陳稱前開同學群組因此事而解散,係樋野萌以將同學資料交給警察調查所致(他卷第19頁),其犯後態度;

4.樋野萌以所受之名譽損失;

5.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

6.本件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得易服勞役,其折算標準。

六、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